江西省《澳博体育ap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双减”(指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减轻校外培训负担)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三违”(指违规收费、违规补课、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治理工作走深走实,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维护良好教育形象,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双减”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号)精神,现就建立全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下同)“三违”治理工作常态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政策要求
(一)严禁违规补课
凡中小学校开展学科类教学活动,在正常教学计划时间之外成班整建制上新课,都属于违规补课。
中小学校除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可在确保安全和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在寒暑假期间适当安排教学外(时间不超过假期 1/3,但不得收取补课费,恶劣天气不得安排教学),其它情况下一律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违规补课。
中小学校要遵循“双减”政策要求,规范校内课后服务内容。学校可利用周一至周五的课后服务时间、双休日及寒暑假期间、初中学校工作日晚自习时间,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但禁止上新课,并需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且通过网站或公众号予以公布。课后服务要严格遵照学生自愿原则,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公示,中小学校或教师(含退休教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寒暑假期间务必做到“四个一律”,即:一律不得违背学生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及假期托管服务;一律不得在非正常教学时间组织学生成建制(整班、整年级)集体上新课;一律不得将校园、校舍出让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学科类培训;一律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含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需要补课的,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公布批准的事由、时间、地点、内容,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中小学校因校舍安全加固维修等相类情况,需要调整教学时间的,按照耽误多少时间调整多少时间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方案。
(二)严禁违规收费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收费项目及标准
中小学校(含民办)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其中:公办义务教育不收取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公办普通高中阶段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1]82 号)执行。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 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 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照《澳博体育app下载》(赣教规字[2021]7 号)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 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学校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及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收费。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三)严禁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 号)文件精神。坚持“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只允许向学生推荐省市确定推荐目录中唯一一套教辅,由学生自愿征订,严禁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各科目教辅重复征订,或与目录教辅捆绑搭售其它学生用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及教师推荐学生去指定地点购买指定教辅材料。
二、健全治理队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治理机构,稳定治理队伍,坚持政策连续性、工作连续性,务必做到电话有人接、事务有人办、案件有人查。
省教育厅由治理办牵头负责,从机关处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省教育督导专家库、监督专员(“啄木鸟”专员)中抽调人员,组建全省“三违”治理工作队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省教育厅做法,组建 “三违”治理工作队伍,开展“三违”专项治理工作。“三违”治理工作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抵制和拒绝各种说情打招呼等行为。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公开一个承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全体中小学教师(含编外聘用教师、借用教师)每年开展拒绝违规补课、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确保公开承诺不漏一校、不掉一人。签署的公开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在学校张贴,一份送学校主管教育局存档。要把教师践诺情况作为师德考核重要指标,把拒绝有偿补课作为教师招聘引进、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要强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师德学习,教育教师爱惜职业,增强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维护教师形象。要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推动师德师风问题治理常态化、长效化。对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探索实施教育全行业禁入制度。
(二)定期自查自纠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三违”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三违”问题的监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三违”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规学校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涉及的违规教师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师德信息专项)和“江西省教师信用平台”(数据报送—负面清单)。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个季度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三违”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包括明查暗访),并将督促检查结果书面报送省教育厅治理办。
(三)开展明查暗访
省教育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人员随机抽选、地点随机抽选,结果公开通报)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组织若干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原则上,每年组织四至五次明查暗访。开学期间,开展一次明查暗访;寒暑假期间,开展一至两次明查暗访;节假日期间,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结果定期通报。通过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有效遏制“三违”行为。
(四)坚持疏堵结合
对于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要“疏”“ 堵”并举,正确处 理好两个关系,即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城市学生及家长与 农村学生及家长的关系。对于多数学生特别是多数家长有需要 的服务项目(比如课后服务),要区别城乡差距采取有针对性 的过细措施加以疏导、予以满足,避免一刀切;对于多数人反 对的,要严格堵住,不留死角。一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改进教师评价,教育和引导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规范办学规范施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转变教育观念和工作方式,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二要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陶冶情操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引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子女的课外活动,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三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积极研究学生和家长合理需求,分层分类研究针对性措施。对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部分学习困难学生帮扶等问题,通过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服务政策、搭建线上平台、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予以化解。四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对“三违”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三违”治理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坚持从严执纪,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对“三违”治理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三违”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三违”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凡发生“三违”问题的地方,一经查实,都要严肃处理。对于问题频发、问题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包括因调查或处理不到位被主流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舆论等,下同),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当年对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中倒扣分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教育项目资金时相应扣减所在地管理因素分值。
凡发生“三违”行为并被核实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属省级重点中学的,其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摘牌;属省级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校的,实行摘牌;发生“三违”行为的民办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约谈校长和举办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校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工作约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行政处分、调离直至撤职”等处理。对违反前述有关规定的有“三违” 行为的学校,只要发现一次,一经查实,有文明校园、特色学校、示范学校等称号的一律取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凡被核实存在“三违”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赣教发[2019]7 号),对教师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以及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未如实自查自纠或签署承诺书之后再从事“三违”的教师,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停课,待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追究党纪责任。教师个人实施“三违”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查核属实后,应上缴财政账户。
县域内发生 3 起及以上“三违”行为并被核实的,省教育 厅责成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县域内发生 6 起及以上“三违”行为并被核实的,省教育厅直接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结果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取消当年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优资格。
对“三违”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对各地不及时核查省教育厅转办和群众反映的“三违”问题、不及时如实反馈处理结果,特别是之后又被省教育厅明查暗访或者实地调查核实了的,省教育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屡查屡犯、整改敷衍、情节恶劣的地方、学校、校长、教师,省教育厅将把其违纪行为相关线索移送给纪检部门,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相应完善“三违”治理常态长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保证治理效果。
江西省教育“三违”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学校及教师办学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违规补课、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澳博体育app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澳博体育app下载》、国务院《澳博体育app下载》、中办国办《澳博体育app》、教育部《澳博体育app下载》《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澳博体育app下载》《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三违”治理常态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规收费”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未经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教育收费行为。
具体的主要情形有: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三)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的;
(四)以学生家长委员会或学生自发等名义(不管学校知道与否)进行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在学生中强制收取实习费、移动通信费、互联网费用或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六)民办学校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违规收费、擅立名目超额收费的。
第三条 “违规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含民办,下同)开展学科类教学活动,在正常教学计划时间之外,成班整建制讲授新课的行为。具体的主要情形有:
(一)学校借课后服务和寒暑期托管名义组织成班整建制讲授新课的;
(二)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公示,中小学校或教师(含退休教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寒暑假期间违反“四个一律”规定(一律不得违背学生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及假期托管服务;一律不得在非正常教学时间组织学生成建制<整班、整年级>集体上新课;一律不得将校园、校舍出让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学科类培训;一律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含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
(三)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参加或自行开展非学校组织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包括: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
(四)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是指中小学校及其教师或教育工作者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市确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违反购买与使用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等行为。
具体的主要情形有:
(一)部门、学校或教师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以及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为学生统一征订或代购省市确定目录之外教辅材料的;
(三)学校或教师借统一代购中小学教辅材料之机收取回扣、从中牟利的;
(四)单位或个人违规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违规订购或推销教辅材料的行为的。
第五条 对“三违”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三违”信访受理、处理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的材料,如文件、接访记录、调查处理报告、处理结果记载、统计报表、信访人来访的原始材料等及时进行存档,并定期对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适时向全省通报。
第七条 根据信访查实的“三违”问题的性质轻重程度,对典型“三违”问题办理情况不定期发文进行全省范围的通报。
第二章 “三违”问题的受理与处理
第八条 涉及全省中小学的“三违”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治理办)负责受理。
第九条 厅治理办应将信访人的信访目的、诉求等材料进行整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于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重要材料,连同原信访材料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第十条 接到群众“三违”信访投诉反映后,厅治理办等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访详细内容,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登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负责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委厅领导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基层单位和学校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负责处理的相关单位,并督促尽快办理并严格保密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收到“三违”信访问题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三违”信访举报件分为重点问题查办件和一般问题督办件。
重点问题查办件包括:上级转办(国家部委转办、省委省政府转办)件、委厅主要领导批办件、严重问题件等。该类信访举报件由厅治理办根据群众投诉反映内容,赴涉事地、学校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同时向领导和上级报告。
一般问题查办件即日常普通信访举报件。此类信访举报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投诉反映的群众所属地教育部门核查处理,限期 10 日内查实举报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厅治理办审核。
第十三条 “三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必要时,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省教育厅复查。收到复查请求后,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三违”信访举报件办理终结后,承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书面答复或电话回复的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三违”信访问题调查核实后,对有“三违”行为的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前述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对有“三违”行为的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评先资格、警告、记过、组织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没收非法所得等。前述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对有“三违”行为的教师,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开除、没收非法所得等。其他方式还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前述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或教师有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的“三违”情形之一的,或者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下同)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在有关部门调查“三违”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转移资金,拒不提供情况,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或采取非法手段实施“三违”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出现涉教群体性治安事件或恶性案件,群众反响强烈的;
(四)屡犯不改连续发生“三违”行为的;
(五)强迫、指使下属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实施“三违”行为,情节恶劣的;
(六)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七)因涉及“三违”行为,严重恶化教育事业发展环境的;
(八)其他因“三违”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十八条 教育“三违”行为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
“三违”行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指相关行为单位的总务、财务人员和有关教职员工。
“三违”行为审核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具体指相关行为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
“三违”行为批准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具体指相关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承办人)的责任: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违规行为,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的相关要求具体实施,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相关部门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澳博体育app》等规定处理。教师个人实施“三违”行为有违规所得的,查核属实后,应上缴财政账户。
第二十二条 对“三违”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考虑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如违规次数多少等),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三违”行为,但在主观上缺乏故意,又能主动纠正错误行为,主动自查自纠并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及时停止或清退违规收费款项,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三违”治理工作不力的市、县(区)教育 主管部门和学校,依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三违”治理常态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修订)‣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调查处理教育“三违”案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应当回避事项或利害关系的,须主动提出实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三违”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照本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属党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追究其违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三违”问题被处理的教师,其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教师信息及处理文件作为负面清单上传到教师信用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三违”问题主要针对中小学。
全省教育系统除中小学以外其它领域违规收费问题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涉及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全省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和成人教育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全省民办教育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社管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全省幼儿园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基教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教师个人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信访问题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其它业务领域的违规收费信访问题(比如军训、中外合作办学、助学金发放、招生考试等)由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受理并处理;厅治理办协办。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